1.經營場所和設施: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需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2.人員資質: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需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也應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3.規章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4.應急預案: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二、準備申請材料:
1.必備材料: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保留告知書。
2.特殊材料: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還需提交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等以及安全評價報告。
三、明確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根據經營的危化品類型,向所在地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審核與現場核查:應急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安排對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主要核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3.審批決定: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其他注意事項:
1.政策法規:及時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規,確保申請過程符合相關規定。
2.材料真實性: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完整,如發現虛假材料,將影響審批進度,甚至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
3.配合核查:在現場核查過程中,要積極配合相關人員,如實提供信息和資料,確保核查順利通過。
2025-11-10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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